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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定一起放下枪,你却朝我开了枪……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? | 电影《无名之辈》

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19-07-10

来源|CCTV今日说法(微信号:cctvjrsf)



2018年11月16日,时隔两年,戏剧导演饶晓志带着他第二部电影作品《无名之辈》再次袭来电影圈。


相比饶导的第一部电影作品,这次他打破封闭的空间限定,把影片故事限定在一天之内发生,运用多人多线的叙事方式,为我们献上了一部笑中带泪、触及人心的黑色喜剧。许多人评价它可能是2018年最后一匹黑马。



无论电影究竟是不是“黑马”,普法我们一直是与时俱进的。毕竟电影海报就已经暴露了一箩筐的法律点。下面我们先来回顾下部分剧情~



陈建斌饰演的男主马先勇,是一个梦想成为协警的工地保安。为了成为协警,他曾连续参加五次公务员考试,就在第五次他终于成功时,因为酒驾被除了名,命运弄人……



马先勇所在的工地是一个在建小区,他除了是小区保安,还东拼西凑付了首付成为小区业主之一。就在他翘首期盼住新家时,工地老板高明(王砚辉 饰)因欠巨额债务,带着情人跑路了。



高明跑路后,作为债主之一的刘五(邓钢 饰)组织了一群人为高明举办了一场“丧事”,想以此逼高明出面还钱。工地上、大街上,他们举着高明的“遗照”,抬着花圈,拉着横幅,喊着高明欠钱不还的辱骂性话语。



保安马先勇出面制止时,被刘五等人群殴受伤。那么刘五等人为了逼高明出面还钱,办“丧事”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高明的名誉权?他们群殴马先勇的行为又该如何定义?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将为大家进行法律解读~


刘五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高明的名誉权?

     刘五为了逼高明出面还钱,组织人员在公共场合为高明举办“丧事”,属于散布谣言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侵害了高明的名誉权。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:“自然人享有名誉权”,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二条也规定:侵害民事权益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,其中民事权益就包括名誉权。

      从法律层面讲,侵害名誉权可以简单理解为,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,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,精神上受到折磨,心理上遭受创伤。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、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,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。电影中,刘五通过为高明举办“丧事”的手段“宣传”高明逃债,造成了社会公众对高明评价的降低,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。

      刘五等人在公共场所,大肆举办“丧事”,并对保安马先勇进行群殴的行为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、人员受伤,涉嫌寻衅滋事罪。


胡广生(章宇 饰)和李海根(潘斌龙 饰)是一起长大的好兄弟,两人从农村来到城市,梦想有朝一日能出人头地。可现实总是残酷的,他们一直在工地上干些脏活累活。为了彻底改变命运,两人商量后决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……



李海根把祖上传下来的土枪偷出来给了胡广生,拿着枪两人干的第一件事是抢劫了一家手机店。


抢劫时,为防止店员反抗、报警,胡广生朝天花板开了一枪。接着,两人把柜台里所有的手机都拿走了。就在两人盘算着把手机卖了,可以升级抢劫装备时,他们发现这些手机全是模型机!现实总是这么残酷……



持枪抢劫手机店,结果抢来的全是模型机。胡广生与李海根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?


胡广生和李海根持枪抢劫的行为,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?

     李海根和胡广生两人持枪抢劫的行为涉嫌抢劫罪。

     电影中,李海根、胡广生二人抢劫手机店后,想通过变卖手机的方式获得金钱,具有抢劫罪的故意。二人持枪进入手机店后,先开了一枪示意众人放弃抵抗,后将枪口对准店员,属于抢劫罪中实施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。虽然两人抢劫的都是手机模型,涉案财产较少,但是抢劫财产的多少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任何关系,一旦实施抢劫行为,即构成犯罪。

      持枪抢劫属于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,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
工地保安马先勇一直梦想当一名协警,他听说手机店被抢后,决定一个人偷偷破案。通过一系列调查,马先勇将嫌疑人锁定为胡广生和李海根两人。紧接着,三人就在同一辆救护车上相遇了……



马先勇拿着“伪装”过的假枪指着李海根,说自己是警察,并逼问两人关于抢劫的事。几乎同时,胡广生也拿枪指向了马先勇。其实不产生伤亡的破案是最好的结局,三人商量一起放下枪,可就在放下枪的瞬间,外面响起了烟花的声音,高度紧张的胡广生误以为马先勇开了枪,便立刻扳动了扳机,马先勇中枪。那么,在这种情境下,胡广生朝马先勇开枪的行为该如何定义?


胡广生朝马先勇开枪的行为该如何定义?

       胡广生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。

      马先勇自称警察,要求胡广生放下武器,胡广生作为一名嫌疑人,其开枪射击马先勇的行为具有杀人的故意,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马先勇死亡的结果,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,其涉嫌故意杀人罪。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     虽然电影并未向观众展示马先勇是否死亡,但这并不影响胡广生的定罪。如果马先勇死亡,胡广生则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既遂。如果马先勇没有死亡,胡广生则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
对于《无名之辈》这部电影,说法君的观感是:前半场笑的前仰后翻,后半场却湿了眼圈。作为一部黑色喜剧电影,导演用小人物的挣扎写出了:生活虽然太多苦难和无奈,但我们终究还是要继续走下去。



PS:不要以为看完说法君的普法文章,就相当于看了部电影,讲真说法君可是严格把握了剧透程度。无论是电影里打包大放送的戏骨演员,还是片中一首首触动心灵的歌曲,它都值得你去电影院观看一次。


(本文图片均来自官方宣传用图)


感谢法律支持:


王有银

(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)


编辑 | 韩昕林

法务 | 郑俊宇

维护 | 宋小军

主编 | 王秀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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